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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政策
1、国务院于(1992)6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1997)72号文件(2005)32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黏土砖瓦。
2、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发的《关于建材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和国家建材局颁布的《国家建材工业控制总量意见调整结构实施规则》明确规定,淘汰落后的传统建材产品,鼓励和扶持发展新型建材产品。
3、建设部今年又颁布了3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积极鼓励应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门窗和各种保温隔热材料。
4、温家宝总理《在专报信息》"我国政府机构节能潜力巨大"一文上批示: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新华社《每日电视》"块块黏土砖,确毁万亩田"一文上批示:对政府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改造、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都做了指导性意见。
5、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筑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的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有:
(1)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项目,可列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2)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农作物秸秆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废渣收费及变相收费。有条件的还可给予补贴;
(3)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农作物秸秆、农作物壳类及其他废弃物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4)财政部1999年颁布财综字(96号)文《关于加强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式明确对使用实心黏土砖瓦的项目,征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做到专项专用,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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